各縣(市)區社保局、相關參保單位:
按照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河北省工傷保險省級統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的通知》(冀人社發〔2015〕62號)、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20號)和河北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管理暫< span="">行辦法>的通知》(冀社險[2011]23號)要求,結合我市經辦工作實際,現對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及待遇調整工作安排如下:
一、 關于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工作
(一)參保單位于2017年 4月30日前,將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人員二代身份證復印件(由用人單位負責審核原件并簽章)及本人填寫、經參保單位確認后的《石家莊市企業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表》(附件2),報送所屬地社保局工傷待遇審核處(工傷科)。
(二)截止2017年4月30日未進行資格認證的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人員,從5月1日起暫停發放待遇。待補辦認證手續后,恢復其享受的工傷待遇,并對暫停期間的待遇進行補發。
(三)各縣(市)區社保局、相關參保單位要嚴格執行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的有關規定,采取現場、上門確認等形式進行資格認證,確保按時、保質完成。對申報死亡的長期待遇領取人員,要提供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其他死亡資料。對永久或暫時失去領取待遇資格的,參保單位要及時向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報告并辦理停止發放待遇手續。對冒領、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個人或單位,一經查實,經辦機構應立即停止支付相關的工傷保險待遇,并按規定程序追償。
二、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工作
(一)調整范圍
本次調整范圍為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三項待遇” 的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調整后的標準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二)調整標準
具體標準按照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20號,附后)規定的調整標準和要求執行。
(三)經辦程序
1、參保單位到所屬地社保局工傷待遇審核處(工傷科)領取《石家莊市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待遇調整審批表》(附件3)、《石家莊市參保單位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調整審批表》(附件4),也可自行下載。
2、參保單位將待遇調整信息數據核對無誤后,填寫待遇調整審批表、加蓋單位公章報送所屬地社保局工傷待遇審核處(工傷科)。
三、要求
(一)這次調整待遇與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工作同步進行。對參保單位申報資格認證存在問題的人員,暫緩調整待遇。
(二)對于有欠繳工傷保險費的企業,要先在工傷保險征繳部門(崗位)辦理清欠手續后,方可辦理待遇調整事宜。對享受資格確認、待遇審核、發放等環節要嚴格把關,要認真清理參保戶、發放戶和發放銀行單位開戶不一致問題,發現不一致的,先停發,后清理,查明原因并糾正后方可辦理發放業務。
(三)各縣(市)區社保局、相關參保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確保高質量、按時完成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和待遇調整工作。通過組織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人員認證和調待工作,進一步落實省經辦規程,促進工傷保險經辦各方面工作的規范化建設。
(四)資格認證、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各縣(市)區社保局請于2017年5月31日前將《 市(縣)工傷職工待遇調整匯總表》(附件5)、《 市(縣)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調整匯總表》(附件6)及領取工傷保險長期待遇人員認證和待遇調整工作總結上報市社保局工傷待遇審核處。
(五)表格下載地址:sjzsbjgsdyc@163.com(密碼88625894)和市社保局網站。各縣(市)區社保局匯總表和總結電子版上報郵箱:sjzsbjgsdyc@163.com
附件:
1. 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生活護理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20號)
2. 石家莊市企業工傷保險長期待遇領取人員資格認證表
3. 石家莊市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待遇調整審批表
4. 石家莊市參保單位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調整審批表
5. 市(縣)工傷職工待遇調整匯總表
6. 市(縣)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待遇調整匯總表
石家莊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管理局
2017年2月7日